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12日
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在中国轻纺城市场范围内受保护。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绍兴县政府组织成立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外经贸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轻纺城建管委、县工商联等部门组成,由县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具体负责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5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着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二)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中国轻纺城市场中排名100位以内;
(三)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轻纺城市场的场纪场规,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未因违反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税收、进出口贸易、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在争创驰(着)名商标、着名品牌、知名商品等荣誉和加强花样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体制机制完善,成效显着。
企业虽不符合前款第(二)项经济排名要求,但商号连续使用在10年以上,在经营者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市场改造提升等方面具有榜样示范作用,经商会推荐,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委员会讨论研究,可以酌情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绍兴县工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中国轻纺城市场排位情况的说明;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认定会议,应由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情况进行介绍,认定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逐一对照条件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认定企业字号为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认定和投票的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 对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异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十日内组织人员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认定。
第九条 对认定为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的,绍兴县工商局应当在县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并由绍兴县工商局向被认定企业颁发《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证书》。
第十条 “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企业可以向绍兴县工商局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绍兴县工商局撤销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认定,并在县级报刊上发布撤销公告: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中国轻纺城知名商号”的企业,由绍兴县工商局在信用轻纺城网上进行展示,并进行系列报道宣传,同时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在绍兴县范围内,新办企业在同行业中取相同或相似字号名称的不予以核准。
(二)对知名商号进行仿冒或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在法律范围内严肃处理。
(三)申报驰(着)名商标、知名商品、守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企业年检、变更登记、会展展示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中国轻纺城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商号认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绍兴县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