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对 “611”建设计划(总部经济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调整项目开竣工期限
自2007年1月1日后竞得土地的“611”建设计划项目,其开竣工时间作如下调整:
1、主体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设项目,自竞得土地后9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时间不作调整。竣工并通过县综合验收时间,“611”商务大楼项目延长至竞得土地后3年3个月内;总部经济园项目延长至竞得土地后3年6个月内。
2、主体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延长至竞得土地后12个月内,竣工并通过县综合验收时间延长至竞得土地后4年内。
开竣工期限调整后,相关部门(单位)与企业签订项目开竣工履约补充协议并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完善开竣工保证金的管理
1、允许企业用银行保函充抵保证金。银行保函质押在相关职能部门后,原保证金返还。
2、企业无法办理保函的,按时开工建设并达到以下建设进度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分期退还开竣工保证金。
(1)完成桩基工程,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30%。
(2)完成主体结构,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50%。
(3)按时竣工并通过县综合复合验收,退还20%。
三、修订完善总部经济园建设进度奖的兑现条件
总部经济园投资企业按时开工建设,并按规定时间竣工、通过县综合复合验收的,按出让总用地规模1公顷以下的奖500万元、1公顷以上的奖600万元作为建设进度奖励资金。
四、扶持入驻柯北总部、商务大楼内企业的发展
1、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入驻柯北“611”建设计划商务大厦、企业总部大楼的县外企业(公司),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性财政收入)的80%专项分成给所在街道、开发区,用于奖励企业。
2、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入驻柯北“611”建设计划商务大厦、企业总部大楼的县内企业(公司),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性财政收入)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专项分成给所在街道、开发区,用于奖励企业。
3、对2008年7月1日后入驻柯北“611”建设计划商务大厦、企业总部大楼内的纺织类企业地区总部(企业上年度总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拥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且当年度有纳税实绩的,自认定之日起(不包括建设业主自购用房),给予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限50万元);租用办公房的,前三年每年给予营业面积20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每年限20万)。
五、其他
1、中国轻纺城商会组织参与总部经济园建设,其开发的企业总部大楼1/3自用部分,可按项目成立开发公司时首次注册明确的出资股东(自然人)的出资比例分割发放权证,但不得进行出售转让。
2、引导镇(街道)参与“611”建设计划(总部经济园)建设。对2008年1月1日后参与“611”建设计划开发的项目,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产生的地方留成税收,全额奖励给投资企业所在地镇(街道)。
3、凡列入“611”建设计划的项目,即为县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实行70%缓缴,待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使用情况验收后,视情进行补缴或退还。
4、凡列入“611”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要求增加容积率的,经县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对其增加部分建筑面积可按现时评估确认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如现时评估价低于公开出让地价的,则按公开出让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5、确定政府投资的县科创大厦、创意大厦为中介服务大楼。凡入驻中介服务大楼的中介服务企业(公司),当年度有纳税实绩的,自认定之日起,给予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限30万元)。租用办公房的,前三年每年给予营业面积20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每年限15万元)。
原出台的“611”建设计划(总部经济园)有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财政分成资金与县、镇财政体制不重复分成。本政策意见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商贸三产局、县财政局共同制订。本政策意见由县商贸三产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