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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柯桥区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加快推进柯桥区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加快推进柯桥区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及省、市全委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等文件,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文旅融合及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旅项目建设、文旅业态培育壮大、品牌创建、乡村旅游、微改造精提升、营销推介、文化阵地、文化保障、人才培养等工作,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结合柯桥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柯桥区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明确如下政策:

  一、加快文化旅游业态招商引资

  (一)鼓励符合《柯桥区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绍兴市柯桥区“十四五”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文旅项目投资、投产、投运。在3A级以上景区、市3A级示范村、省A级以上景区村发展低空飞行、户外营地、运动休闲、主题乐园、文化演艺、网红书店、研学旅行、科技体验、工业旅游等文化旅游业态,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对完工通过验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且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社会投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补助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和财政补助,项目需按期开竣工(不可抗力除外),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价报告。柯桥区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示范项目验收通过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鼓励在旅游休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A级景区、3A级景区村主游线沿线集聚经营文创业态。经申报核实,新开设经营文化创意、演艺、实体书店、艺术品交易、非遗制作展示交易等文创业态,一次性补助装修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重点打造建设的旅游休闲街区、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以较大体量整体打造文创为主导的业态(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经营文创业态面积占比达到60%),一次性补助装修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该范围内的单个业态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三)加快民宿集聚化、品质化发展,民宿经营户达到10户或总客房100个以上的村(居、社区),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改造提升获评区精品级以上的民宿,其策划、设计费用按照50%给予补助,每家民宿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A级景区、3A级景区村主游线沿线打造注重外观设计、创意独特、能体现主题文化的酒吧、咖啡吧、茶室、西餐厅、地方小吃门店等特色餐饮项目。对新开设、符合统筹布局选址要求、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且营业满1年的特色餐饮项目,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补助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年的房屋租金,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五)鼓励在景区镇、A级景区、3A级景区村主游线沿线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对新开设、符合统筹布局选址要求、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且营业满1年的旅游商品购物点,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补助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年的房屋租金,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房屋实际年租金,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二、支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

  (一)对新评定的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4A级、3A级、2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居、社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3A景区村,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5A级、4A级景区镇(街道),分别累计奖励500万元、300万元。推进智慧旅游系统建设,鼓励3A级以上景区、省级未来乡村(未来社区)将景区(乡村)客流量数据、视频监控、停车场数据、票务数据等旅游数据整体接入区文旅驾驶舱,对稳定提供1年以上数据的,按照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实际投资额或者租赁额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智慧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银桂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省白金级)、国家乙级(省金宿级)、国家丙级(省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文化(非遗)主题民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业1年以上、常年营业且通过区级精品、特色民宿评定的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每个客房0.5万元、0.2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8万元。鼓励民宿运营营销,对当年客房登记入住率超过50%的区等级以上民宿,一次性奖励每个客房5000元。以上奖励可累加。

  (四)对当年评定的全国、全省百强旅行社及全市20强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复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和市级国防教育示范单位(示范点)、国家级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六)对新评定的浙江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街区(小镇)、美食旗舰店、美食体验(示范)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佳肴”市级“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的区级特色美食体验店,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七)对当年度完成新建、改建并认定为I类、II类的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对当年度获评省级示范性旅游厕所,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旅游企业市场营销

  (一)对接待团队游客到收费A级景区游览的旅行社,当年境内游客在2000—5000人次的(每个景区计1人次,依次类推,免票游客除外),奖励5元/人次;当年境内游客在5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10元/人次;当年境外游客在500人次及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对接待团队游客过夜的旅行社,当年境内过夜游客在1000—3000人次的(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奖励20元/人次;当年境内过夜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30元/人次;当年境外过夜游客在300人次及以上的,奖励60元/人次。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查证、区文广旅游局核实,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鼓励乡村旅游专业化运营。对乡村旅游实现多点整体运营(不少于2种业态)1年以上的经营主体,根据经营业绩给予分档奖励。当年接待住宿游客在1000人次及以上、2000人次以下的,奖励10万元;当年接待住宿游客在2000人次及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奖励20万元;当年接待住宿游客在5000人次及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奖励50万元;当年接待住宿游客在10000人次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景区、景区村延长游客游览时长,面向游客常态化开展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鼓励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农林产品等,对当年获得文旅部门组织的文化旅游商品和伴手礼赛事国家级金奖、国家级银奖(省级金奖)、国家级铜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市级金奖)、市级银奖(区级金奖)、市级铜奖(区级银奖)、区级铜奖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获评“浙宿好礼”省级奖项的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具有柯桥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农林产品到重点景区、大型商场、酒店等设立专柜,对年营业额(凭销售发票)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专柜,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鼓励企业赴各地参加各级政府或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文旅推广营销活动(包含各类参展,不含考察),对积极参加省外、省内(市外)各类推介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0.5万元、0.3万元。

  四、加快文化阵地高品质建设

  (一)鼓励各镇(街道)新建、改造、提升综合文化站和综合文体中心,对当年建成并开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补助实际投资额的4%,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和财政补助,项目需按期开竣工(不可抗力除外),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新评定的省级综合文化站特级站,奖励20万元;特级站复评通过的,奖励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文化强镇,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文化示范村,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戏曲之乡和美育(示范)村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浙江省文化强镇、浙江省文化示范村、浙江省美育(示范)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书房长效管理,每年对城市书房进行年度管理考核,按当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图书购置和日常管理等,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四)对当年度列入省级民生实事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项目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后,奖励5万元。鼓励各单位因地制宜,对新建、改造阅读书吧、文化空间、文化客厅、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且正常运营的,经区文广旅游局认定,奖励3万元。

  (五)重点支持“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发展,推进乡村博物馆建设。做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每年补助“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修缮保护资金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乡村博物馆,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乡村博物馆运营开放,每年对乡村博物馆进行考评,当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加大公共文化产品高质量供给

  (一)鼓励国有剧院、剧场引进精品剧目,全年达到10场次的,最高奖励5万元/场,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旅游演艺集聚区,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旅游演艺项目,奖励10万元。

  (二)实施文化保障卡发行工作,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读书、观影、看戏等文化保障卡的发行使用。

  (三)实施文化下派员制度,向全区16个镇(街道)统一派驻文化下派员,协助各镇(街道)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实施省级民生实事“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工作,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优化“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管理等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六、加大文化旅游人才培养、管理队伍建设力度

  (一)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6万元、0.2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一次性奖励0.1万元。

  (二)鼓励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岗位技能比赛,获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岗位技能比赛获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市文广旅游局举办的岗位技能比赛获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鼓励参加省、市文旅部门(国家级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文化赛事活动,获省级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当年度获评省级文化能人和文化示范户称号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四)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柯桥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绍柯政办发〔2017〕46号)要求开展考评,对年度考评合格的传承人,除上级政府给予的补贴外,国家级、省级补助0.4万元,市级补助0.3万元,区级补助0.2万元。对年度考评合格的非遗传承基地,奖励1万元。

  (五)在国家级宣传或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赛事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省级宣传或文化行政部门(国家级社会团体)组织的赛事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在市级宣传或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赛事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作品,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浙江戏剧奖·金桂表演奖获得者,奖励10万元;对上海白玉兰戏剧艺术表演奖获得者,奖励10万元;对市戏剧兰花奖获得者,奖励2万元。

  七、附则

  (一)本政策是在省、市“1+9”政策基础上,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的。本政策所涉条款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省、市“1+9”政策在本政策中未涉及的条款,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2项或2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档次但非本政策提及称谓的奖项,经区文广旅游局核实后可享受同等奖励。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当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享受政策。

  (五)结算中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柯桥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六)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需要实行一年一微调。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2023年及以前立项的项目除外)。本政策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柯桥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柯政办发〔2021〕1号)中的“名家、名品”奖励相关条款不重复。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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